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铁铜沟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
法定代表人:李元
住所:济南市钢城区****村(****北)
身份证号码:370911************
联系电话:1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号
2021年6月7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春蜜(桃)进行监督抽检。
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ZW-20210608169)显示,该批次春蜜(桃)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同批次的春蜜(桃),执法人员当场告知提出异议和复检的权利,并要求对上述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予以召回。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产品供货商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2021年7月15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7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刘生花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从大荔县范家镇文艺果品专业合作社购进农药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春蜜(桃)68kg,购进价格6元/kg,实际销售52.81kg,损耗15.19kg,销售价格7.98元/kg。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542.64元,违法所得104.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样单,2.检验检测报告(No:ZW-20210608169)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铁铜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一份,7.李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8.刘生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9.出入库明细电脑系统导出表2份,10.大荔县范家镇文艺果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1.农残快检记录复印件1份。
2021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春蜜(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基本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开展了农残快速检测,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4.56元(大写:壹佰零肆元伍角陆分整);
2、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204.56元(大写:伍仟贰佰零肆元伍角陆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钢城区(或者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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