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南市钢城区千里香馄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0**********
负责人:亓子锋
住所: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社区
身份证号码:371203************
联系电话:18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巷23号
2021年7月2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加工经营的卷心菜豆腐包子(加工日期:2021年7月2日)进行监督抽检。
2021年7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A4B706032A4F6056097 )显示:该批次卷心菜豆腐包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未发现2021年7月2日抽检的同批次的卷心菜豆腐包子和含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食品添加剂,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1年8月2日,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8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亓子锋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加工生产卷心菜豆腐包子25个,经监督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际销售25个,销售价格1元/个,生产成本0.7元/个。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25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样单,2.检验报告(No:A4B706032A4F6056097 )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 济南市钢城区千里香馄饨店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6.亓子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1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钢城市监食罚听告〔202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卷心菜豆腐包子)的行为,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大写:贰拾伍元整);
2、并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大写:肆仟玖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925元(大写:肆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钢城支行(钢城区友谊大街16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钢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钢城区(或者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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