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6月份,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顺成爱山名郡超市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7日。
样品名称:长豆角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3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因缺货更换供货商导致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购进该市场蔬菜、规范进货查验、寻求资质齐全的供货商长期合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济南市钢城区厚道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9日。
样品名称: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38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自己从集市购进后导致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进货查验、落实索证索票、停止经营风险高的蔬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济南市钢城区顺成建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8日。
样品名称:长豆角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灭蝇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不能完全代谢,进入流通后残留含量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购进该供货商的长豆角、规范进货查验、寻求资质齐全的供货商长期合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济南市钢城区庆爱蔬菜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8日。
样品名称:芹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涉嫌经营农药毒死蜱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注销主体资格证照,停止经营活动,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中止案件调查。
3.处罚决定书文号:无。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无。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铁铜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春蜜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7日。
样品名称:春蜜(桃)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克百威(包括3-烃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克百威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春蜜(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56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农药,导致残留含量超标,自己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不严谨,导致流通环节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购进、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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