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8月8日-8月1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处罚程序类型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事项编码备注
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MA3DK00L5H




张玉红



370405202101040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1月03日 09时11分,2021年07月24日 01时46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1399(黄色),鲁DKV2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5.900吨,54.100吨。超限分别为6.900吨,5.1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55

2021-08-102021-08-1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市百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5328414434E




闫向东



37040520210104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2月17日 14时13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97658(黄色),鲁DAL7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8.300吨。超限9.3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5

2021-08-112021-08-1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徐州祥富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20311MA23P0Q994




王祥



370405202101041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3月07日 14时0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MH993(黄色),苏CE7Z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350吨。超限6.3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8-102021-08-1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微山县鸿通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8266781434358




安太祥



370405202101051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11日 12时23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16T00(黄色),鲁HV1E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500吨。超限5.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乃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3284564239




张秀财



37040520210104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9日 11时59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1157(黄色),鲁DJX8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300吨。超限6.3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8-112021-08-1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微山县腾飞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826MA3MNHR658




彭秀爱



370405202101049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6月04日 07时0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29U87(黄色),鲁HD7M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8.350吨。超限9.3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5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MA3DK00L5H




张玉红



37040520210105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08日 19时45分,2021年07月11日 00时53分,2021年07月12日 01时5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6762(黄色),鲁DJA8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4.050吨,54.450吨,55.200吨。超限分别为5.050吨,5.450吨,6.2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65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捌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5845231704




刘亚锋



37040520210105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09日 14时47分,2021年07月15日 17时45分,2021年07月23日 17时09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1257(黄色),鲁DPA7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4.050吨,55.000吨,55.750吨。超限分别为5.050吨,6.000吨,6.7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7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捌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乃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3284564239




张秀财



370405202101048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0日 21时3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7867(黄色),鲁DKB2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550吨。超限6.5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MA3DK00L5H




张玉红



37040520210105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2日 16时13分,2021年07月14日 12时54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6762(黄色),鲁DJA8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5.050吨,54.100吨,超限分别为6.050吨,5.1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5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伍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0MA3BYP9Y1Y




慈长水



37040520210104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4日 01时3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5190(黄色),鲁DKV7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7.350吨。超限8.3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8-112021-08-1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073579231X0




赵艳茹



370405202101050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2021年07月25日 07时01分,张兴元驾驶的鲁DE7385(黄色)宇通牌客车,在省道231台儿庄区邳庄镇雷草村水果批发市场处,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被全省联网联控监控平台监控发现。该违法行为由枣庄市交通运输局转交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后,执法人员及时通知当事人到违章处理室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刘延宏,高杨向张兴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以及该车线路牌,《道路运输证》显示该车为市际客运班车。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驾驶员承认联网联控监控平台显示的情况属实,该车当天在该处停靠并上了  1  名乘客。该车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5845231704




刘亚锋



37040520210104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26日 03时25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1677(黄色),鲁DMB1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400吨。超限6.4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8-112021-08-1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李永自然人






身份证370405197702164632

370405202101038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1年08月07日 09时0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公路局门口对吴迪驾驶的鲁D4D022(蓝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吴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车《行车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行车证》显示该车为车主李永所有。经询问驾驶员得知,吴迪与李永是夫妻 关系,驾驶员通过网络下载并注册了滴滴司机网络预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驾驶员此次驾驶该车通过滴滴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正在使用手机在滴滴打车平台上等待快车订单,今天共完成1单,收入运费4.5元。该车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通过驾驶员手机提取了网约车交易相关信息,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检查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驾驶员手机截图照片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1

2021-08-092021-08-09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有违法行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MA3MYE1D9E




孙培巨



370405202101037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8月08日 10时0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刘二朋驾驶的鲁DD7317(黄色)、鲁DJQ87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刘二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刘二朋驾驶鲁DD7317(黄色)、鲁DJQ87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尾砂,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092021-08-09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徐州天旭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20324595646184N




宋崇安



370405202101039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8月10日 07时3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公路叶庄段对谭长军驾驶的苏CJT606(黄色)、苏CG8D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谭长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谭长军驾驶苏CJT606(黄色)、苏CG8D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 ,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好篷布使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102021-08-1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宿州市光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302MA2RWA0G8B




丁四光



370405202101046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8月12日 01时5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黄庆民驾驶的皖LE7718(黄色)、皖L6E20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高杨向黄庆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黄庆民驾驶皖LE7718(黄色)、皖L6E20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黄沙 ,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好篷布使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孙秀伟自然人






身份证32030519810225241X

370405202101047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8月12日 10时5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206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侯孟村对刘雷驾驶的苏CKK972(黄色)、苏CB2A6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刘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刘雷驾驶苏CKK972(黄色)、苏CB2A6挂(黄色)半挂车拉载货物是为黄沙,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好篷布使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132021-08-1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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