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证券简称:中信国安公告编号:2021-52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52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京03民初1179号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与公司借贷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朵朵,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连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l.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99,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金额为8,617,315.13元);

  2. 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4.84%的股份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24.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由

  原告与被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 YYB39(融资)20170003),约定被告在有效期限内(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可以向原告申请最高融资额度为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同日,原告与案外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39(高保)20170003),约定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于《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YYB3910120170171),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4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5.415%,按季结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告划付了4亿元贷款。

  2020年12月14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申请贷款展期,原告与被告、保证人共同签订了《展期协议》(编号:YYB3910120202135),约定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中的399,000,000.00元人民币展期至2022年01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5.225%,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1日;保证人为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质押合同》(编号:YYB3910120202135-31),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4.84%的股权以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24.5%的股权为原告在《展期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认为:“现被告未按照约定于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支付2021年第二季度的贷款利息,且被告质押担保的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保证人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案件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担保能力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且满足了《最高额融资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原告有权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押合同》约定,对被告质押的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86,374.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71%;其中,除前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告日前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为45,612.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含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集中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表所列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借贷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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