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决定》有关要求,我市对《南充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部分表述进行规范并重新公布,并于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人社部门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解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抚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权限给予表彰何奖励。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授予或申报“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获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国家有其他特殊照顾政策的,依规定办理。
此外,见义勇为表彰和奖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或者记二等功的奖励为20000元/人;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或记三等功的奖励为10000元/人;确认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或嘉奖的奖励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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