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支持升规升限。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以及新入统、施工总承包完成年产值1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完成年产值7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和新入统、开发投资5亿元以上或开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五上”企业),给予补助激励20万元。激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第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规上工业产值、限上商贸销售额、规上服务业营业额及工资总额)超过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兑现25%。

第二条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支持通过服务采购的代账机构为企业提供代账及统计电子台账服务。服务新入统的“五上”企业,按1000元/月/家对代账机构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服务规下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含)-1500万元,补助600元/月/家;服务规下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以上,补助700元/月/家。服务专业市场(含商业综合体)内限下批发企业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限下零售企业销售额400万元(含)以上,补助600元/月/家。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条推动大型专业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发展。对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管理方主导帮助入驻的商贸企业发展成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一次性按照1万元/家标准激励市场管理方。

第四条推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入驻江津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经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培育,且发展为限上商贸的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含)万元-500万元、500(含)万元-1000万元、1000(含)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激励。

第五条促进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发展。现有规模以上装卸搬运和仓储、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

第六条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年业务量高于30万件(含)的邮政、快递企业,全年业务量增幅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激励。

第七条鼓励金融业业务增长。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及证券机构年度存贷款余额增速、保费收入增速、证券交易额增速分别高于我区各类机构平均增速的,按每高于平均增速2%给予1万元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促进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对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给予激励。超过全区非营利性服务业工资总额同比增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激励,达到1.5倍的激励10万元,达到2倍的激励20万元。

第九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把“五上”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监管以自查自纠为主。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白名单内企业容缺受理机制,充分考虑企业对江津经济社会贡献,依法合理施行服务监管。对“五上”企业,在工商注册、税收管理、城市管理、交通畅通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障,引进更多企业来津投资兴业。

第十条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总部企业、重点企业等,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政策激励对象原则上为在江津区注册并纳税的“五上”企业,招商引资政策优惠于本政策并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本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与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等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政策资金从全区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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