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日前,市发改局等三部门下发《关于启动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调整了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如何调整?
近期国家、省接连召开会议,明确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允许上游企业上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幅度为基准门站价格的5%,上浮时间为全年度,冬季用气旺季保持上浮5%不变。省、青岛市要求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10元。同时,国家和省明确要求调价需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按照规定上浮居民用气价格0.1元/立方米。
2.如何确定各阶梯气量和气价?
调整后普通居民用户阶梯价格
阶梯 | 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228(含) | 3.15 |
第二阶梯 | 228-348(含) | 3.71 |
第三阶梯 | 348以上 | 4.55 |
调整后独立采暖用户阶梯价格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1200(含) | 3.15 |
第二阶梯 | 1200以上 | 3.71 |
3.对低收入群体和多人口家庭是怎么考虑的?
低保家庭每月19立方米执行2.80元/立方米,超出19立方米按确定价格执行。
对多人口家庭用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
4.如何贯彻落实好此次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一是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加强此次天然气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是强化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政策原文:《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启动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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