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26号)等要求,2021年5月31日,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崂山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崂政办字〔2021〕16号)。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通俗讲,就是企业群众找行政机关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为便利服务企业群众,仅要求企业群众对证明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即可,不再需要企业群众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市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
2、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3、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
4、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同时形成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清单。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五、对加强承诺核查有何制度设计?
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并形成免于核查清单,加强对清单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形成线上核查清单;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六、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
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在承诺核查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监管方面,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为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有什么保障措施?
下一步,我区将围绕《实施方案》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系统规范和制度建设。
2、开展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3、鼓励改革创新,加强督察激励。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4、强化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加强督查考核,优化改革成果,让企业和群众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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