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南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 |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包括: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及济南高新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根据鲁政办字[2017]83号,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33号)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依据济南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莱芜区、钢城区(含四个功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办[2019]4号)文件。 |
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200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鲁残联教就字﹝2004〕4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关于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鲁财综〔2016〕60号),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残联《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转发的通知》(济财非税〔2018〕8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 税务部门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根据财税[2017]18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详见财税[2017]1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区级征收 |
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鲁财综〔2015〕67号) |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