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1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发展,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人才,市科技局起草修订了《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概念定义、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为申报与认定,主要说明了申请立项的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及立项程序;第三章为运行,说明工程中心应面向产业开展研发活动,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四章为管理及考评,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动态管理、名称变更和验收考评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第五章为扶持政策,明确了依据工程中心验收情况给予相应扶持;第六章为附则,说明《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政策亮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相比原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完善了七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功能定位,明确工程中心与重点实验室形成研究开发的上下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储备;二是修改了申报立项条件,首次将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学术诚信等方面问题纳入备案条件及考评不合格范围,与省里的办法保持一致;三是允许筹建期内加挂牌匾,明确工程中心筹建期为3年,通过立项并在筹建期内的工程中心可加挂“威海市(技术或学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牌匾,对外开展活动,增进了企业争创工程中心的荣誉感;四是注重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明确提出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加大了专家委员会在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确定、研发方案制定等方面的建设指导作用;五是规范验收考评等级,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进一步优化考核评定等级;六是进一步规范了平台管理,将年度报告提交时间定为每年2月底前,与市级其他平台保持一致。七是允许特事特办,对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工程中心,适当放宽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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