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有关要求,决定对以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对《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审工作的通知》进行修改:
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其中“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以来,对严把资源利用源头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做修改】;
2.将附件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中“四、主要建设方案的确定2.可采储量的确定”内容修改为: “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交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资源量,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15)或《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说明各种煤柱留设方法,计算矿井的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可采储量。(附储量计算表)对共生和伴生矿产或天然气,对其综合开发与利用应进行技术分析,并评价经济合理性。”
三、对《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进行修改:
1.将文中“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
2.将“一、矿产督察机构”内容修改为“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科(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3.将“三、矿产督察员的聘任(二)聘任程序”内容修改为:“省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以下简称‘省级矿产督察员’)由各市推荐,省厅聘任;市、县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以下简称‘市、县矿产督察员’)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聘任”;
4.将“三、矿产督察员的聘任(三)聘任期限”内容修改为:“矿产督察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未予以续聘的,其矿产督察员身份自动解除”;
5.将“六、矿产督察员管理”内容修改为:“省级矿产督察员除省厅直接管理的少数人员外,其余人员均由省厅委托矿产督察员所在市局管理;市、县(市、区)聘任的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市、县(市、区)局管理”;
6.将“十、矿产督察员经费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一)矿产督察经费适用范围:组织开展矿产督察日常工作费用,包括矿产督察员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人身意外险、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培训的支出”。
四、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进行修改:
1.将“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自然资源”(其中“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不做修改);
2.将“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tdgj.mlr.gov.cn)”修改为“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网址:http://tdgj.mnr.gov.cn/)”;
3.将“山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修改为“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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