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用)地申请单位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之前,由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镇街或申请用地单位将依法应予交纳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预存款专帐,待征地获批后,按照规定时限将预存的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管理制度。
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为健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机制,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县出台了本通知。通知符合我县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顺应我县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本通知主要包含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补偿费预存款的额度,设立征地补偿费预存款专账,征地补偿费预存款的缴纳,征地补偿费预存款的拨付,征地补偿费预存款的监督管理,其他国有土地收回需要补偿的,参照本制度执行七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制度涉及的多种征地情形。
通知与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补偿预存制度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3号,已到期)都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由县财政设立专账,对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实行封闭管理。在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有所不同。
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关规定,通过县政务专网征求相关镇街、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综合了各方面的建议之后出台的本通知,通知的实行在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深度参与征地具体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解读原文: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的通知(广政办字〔2021〕11号)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