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5年9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政办发〔2015〕35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广政办字〔2016〕87号文件,对广政办发〔2015〕35号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广政办发〔2015〕35号文件已超出有效期,近期,县综合执法局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重新起草了《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完成后,县综合执法局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及赛轮(东营)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代表的意见;同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第18-9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行文印发。

二、意义

《广饶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三、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讨论稿)》分为5章。

第一章,总则。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该部分主要包括征收范围、计征方式、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征收汇缴等内容。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和广饶经济开发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工业生产、普通经营用水统一归并)为1.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浴、洗车等)为2.0元/立方米。县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县自来水公司、县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广饶街道办事处、乐安街道办事处负责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机构)可按年度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提取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县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同级国库。

第三章,使用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由乐安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在对每月污水处理量现场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各镇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咨询单位:广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46-69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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