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日省政府第34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22日以省政府第236号令发布。《办法》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接连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等严重问题。特别是笏山金矿爆炸事件,事故责任单位、有关政府和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的迟报、漏报、瞒报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作出修改,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办法(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

  为做好《决定(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我们与省应急厅成立了专项立法小组,并就“党委政府联合成立事故调查组”、“纪委监委参加审查调查”等问题先行征求了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的意见。在具体的修改过程中,我们还特别邀请了省纪委监委的有关同志参与修改论证工作。修改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送省委编办、省纪委监委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会签。同时,向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征求意见,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已经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事故报告的顺序。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可以有效组织应急施救和统筹处置。为此《办法》将事故报告的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事故直报的职责。《决定(草案)》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增加有关人民政府的直报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以上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便于省政府安委会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防止有关政府和部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具体的修改过程中,我们特别邀请了省纪委监委的有关同志参与修改论证工作,并充分吸收了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经沟通达成一致。一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二是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三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谈话询问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四是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技术组报告、管理组报告和追责问责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了有效遏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在本次修改中大幅提高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例如,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数额,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调整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调整到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同时,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意见,对有关负责人的处罚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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