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发〔2021〕62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部署,紧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密切农民利益联结,推进“三社”(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融合发展,加强奉节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防控,规范“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67号)等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三社”融合发展信贷(以下简称“贷款”)是承贷银行或其它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200万元、期限1—2年信贷产品,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在深化供销社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程中,由县财政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该风险金用于对承贷银行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后,按相关程序认定为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部分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对我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应收未收造成的贷款损失分担。
第五条 县供销联社在承贷银行开设专户用于管理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规模、来源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以财政预算批准的规模为上限,本风险补偿金规模将根据“三社”融合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承贷银行以风险补偿金作为补偿,并按风险补偿金额度放大10倍的比例发放贷款。
第七条 资金来源: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供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供销工作的副主任及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承贷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供销联社,负责日常工作。
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社”融合发展信贷工作及风险补偿相关的议事会议;
(二)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议事规则,审定风险补偿金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
(三)审议承贷银行上报的风险补偿金计划申请;
(四)审查“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逾期情况,并审定风险补偿金补偿额度;
(五)其他应由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拨付。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开发“三社”融合专项信贷产品,提供优质的信贷资源。县供销联社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受理承贷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等相关工作。风险补偿金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承贷银行按月退回县供销联社在对应承贷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县供销联社再统一退回至县财政。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前置条件: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损失的。
(二)通过司法程序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财产最终执行后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主体必须要有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担保。
(四)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县金融服务中心及承贷银行共同认定为需要进行补偿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应与县政府授权的县供销联社签订《“三社”融合发展信贷合作协议》(名称可另定),合作内容涉及风险补偿金的要严格执行本细则。当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后,经承贷银行采取相关法律程序措施仍无法收回,经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已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通过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按程序规则进行补偿,起到降低不良率、缓释金融风险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三社”融合发展信贷损失后的风险分担比例为:政府以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为限,与承贷银行按5:5分担。风险补偿金剩余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损失的,剩余损失不再承担。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承贷银行要对贷款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重点关注可能逾期的贷款情况,并将可能逾期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县供销联社,县供销联社配合承贷银行详细摸清贷款对象还款意愿、能力、来源等情况,为贷款催收做好准备。
(二)加强贷款催收管理。承贷银行在贷款到期前30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贷款到期后承贷银行及时到户催收和书面催收。
(三)开展贷款续贷或展期业务。针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贷款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贷银行要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暂不偿还本金,办理续贷展期业务。针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还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针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度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
(四)对完成上述(一)(二)(三)项目流程后,仍出现贷款逾期90日的,先由承贷银行提起法律诉讼,进行贷款追缴。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由承贷银行收集逾期贷款明细等相关资料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提交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承贷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
2. 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催收通知书》。
4. 客户结息明细清单(需加盖鲜章)。
5. 相关标准规定及审贷资料。
6. 其他资料。
(五)承贷银行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终结(或终本)的《执行裁定书》,并填写《奉节县“三社”融合发展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依次报送至县供销联社、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审核盖章,然后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六)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县供销联社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划拨风险补偿金给承贷银行。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产生的贷款损失,不得通过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产生的贷款损失由承贷银行自行承担:
(一)承贷银行发放不符合要求的贷款。
(二)因承贷银行未按贷款发放程序要求和基本发放要件要求发放贷款的,造成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
(三)贷款逾期未满90日的。
(四)贷款逾期后,承贷银行及相关部门等未采取法律程序等有力措施进行催收的。
(五)超过本细则规定的贷款发放规模的。
(六)催收贷款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终本的。
(七)未经承贷银行书面确定为不良贷款的。
(八)其它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认定不符合补偿的。
第十五条 对恶意欠款不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进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二)根据信用管理规定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产生不良记录并影响其办理其他贷款的,县内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执行。
(三)贷款发放银行采取公示、广播、到户等方式,对拖欠银行贷款的主体的失信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按程序划拨到承贷银行后,承贷银行通过司法程序追回的信贷资金,再归还至风险补偿金专项账户。风险补偿金拨付至承贷银行后一年内,如承贷银行仍未能回收资金的,县供销联社有权要求承贷银行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县供销联社或委托县供销联社代为实施催收行为。
第十七条 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通过财政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承贷银行对贷款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并向县金融监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承贷银行及相关分理处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三社”融合发展专项信贷产品(简称“夔融贷”)由县供销联社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奉节县支行商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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