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解读

一、修订背景

1.2019年4月1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作为配套文件之一,《烟台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随之修订。

2.学习借鉴了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更好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烟发〔201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精神,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对《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烟发〔201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文件中表述不明确的部分进行了完善,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二、修订内容

1.根据《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删除了市财政局对服务机构备案、评审、检查等具体事务的职责。

2.借鉴外地经验方面,主要体现在《实施细则》中第五条市级服务机构备案条件部分,修订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民营非企业机构上年度科技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 万元;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100万元或促成3 项以上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

3.完善表述不明确的部分主要体现在《实施细则》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服务机构补助方面,主要是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进行了明确;“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50万元的奖励”标准定为上一年度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对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科技型企业补助方面,主要是对科技型企业范围、承接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进行了界定,补助的依据明确为上一年度技术交易额。

4.《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着重加强了对补助资金使用、备案评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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