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的函》(沪环水〔2020〕201号)的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水务(水利)局(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河湖联保工作实际,制定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1年8月6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建立联合河湖长制
(一)先行建立“一河三湖”联合河(湖)长机制
工作要求:轮值牵头部门组织“一河三湖”联合河(湖)长共同巡河至少一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预期成果:建立问题清单,及时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二)全面建立重点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机制
工作要求:召开至少一次联合河(湖)长协商会议,开展至少一次联合巡河。(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牵头并具体实施)
预期成果:制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二、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三)确立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一体化管理要求
工作要求:明确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的分类分级环境管理和准入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并具体实施,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水利厅配合)
预期成果:编制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管理要求。
(四)明确太浦河水生态保护和管控策略
工作要求:共同排摸并形成太浦河沿线排污口清单;建立太浦河区域生态环境应急联动合作机制。(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青浦区、嘉兴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执委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
预期成果:形成排污口清单,并因地制宜形成整治方案;制订应急联动合作行动方案。
(五)共同实施太浦河流动源污染监管
工作要求:落实太浦河区域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青浦区、嘉兴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预期成果:形成流动源调查清单,并落实流动源管控措施。
(六)共同实施太浦河闸泵调度及水质预警
工作要求:实施太浦河闸泵精细调度和水质预警联动。(太湖流域管理局牵头并具体实施,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水利厅(局)配合)
预期成果:形成太浦河泵闸调度年度总结报告。
三、开展联合执法会商
(七)建立协同联合执法会商机制
工作要求:两省一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并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具体实施,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
预期成果: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方案。
四、完善联合监测体系
(八)完善水环境和水污染相关监测体系
工作要求:优化联合监测断面,形成重要水体联合监测断面信息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牵头,会同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和水利厅具体实施,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管理局、执委会指导协调)
预期成果:形成重要水体联合监测断面信息表。
(九)联合建设太浦河沿线自动预警体系
工作要求:开展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试点。(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嘉兴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江苏省水利厅指导协调)
预期成果:初步建立预警体系,形成预警监测方案。
五、健全数据共享机制
(十)持续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
工作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已有监测信息共享,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更新信息共享清单。(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执委会牵头并具体实施,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水利厅(局)配合)
预期成果:形成更新的信息共享清单。
六、深化联合防控机制
(十一)持续发挥水葫芦防控工作机制
工作要求:对重点跨界水体水葫芦发生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和检查,结合第四届进博会及示范区重大活动保障,持续推进水葫芦联合防控工作,开展“清剿水葫芦,美化水环境”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太湖流域管理局牵头,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实施)
预期成果:编制“清剿水葫芦,美化水环境”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形成工作总结。
(十二)共同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养护
工作要求:共同推进跨界河流管控,探索推广上下游、左右岸、跨界水体连片养护。(上海市水务局、江苏省、浙江省水利厅牵头,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预期成果:形成跨界水体联合管控、养护等协议。
附表
序号 |
重点工作 |
具体任务 |
工作要求 |
牵头部门 |
进度安排 |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1 |
建立联合河湖长制 |
先行建立“一河三湖”联合河湖长机制 |
轮值牵头部门组织“一河三湖”联合河(湖)长共同巡河两次 |
上海河长办 牵头 |
|
完成第一次共同巡河 |
完成第二次共同巡河,召开年度总结会议(如有重大需解决问题同步召开协调会议);建立问题清单,及时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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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建立重点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机制 |
其他重点跨界水体召开至少一次联合河(湖)长协商会议,开展至少一次联合巡河 |
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 |
|
确定每个重点跨界水体的牵头部门 |
召开协商会议,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
||
3 |
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
确立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一体化管理要求 |
明确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的分类分级环境管理和准入要求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与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调研协调推进 |
|||
4 |
明确太浦河水生态保护和管控策略 |
共同排摸并形成太浦河沿线排污口清单 |
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 |
|
|
完成排摸形成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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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太浦河区域生态环境应急联动合作机制 |
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
|
|
|
机制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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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共同实施太浦河流动源污染监管 |
落实太浦河区域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 |
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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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共同实施太浦河闸泵调度及水质预警 |
实施太浦河闸泵精细调度和水质预警联动 |
太湖流域局 牵头 |
|
|
|
形成太浦河泵闸调度年度总结报告 |
|
7 |
开展联合执法会商 |
建立协同联合执法会商机制 |
两省一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并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
|
完成至少一次联合执法巡查 |
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探讨会 |
8 |
完善联合监测体系 |
完善水环境和水污染相关监测体系 |
优化联合监测断面,形成重要水体联合监测断面信息表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牵头 |
|
|
形成联合监测断面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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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合建设太浦河沿线自动预警体系 |
开展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试点 |
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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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建立预警体系,形成预警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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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全数据共享机制 |
持续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 |
持续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已有监测信息共享,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平台,更新信息共享清单 |
太湖流域局会同太湖东海局、执委会牵头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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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深化联合防控机制 |
持续发挥水葫芦防控工作机制作用 |
对重点跨界水体水葫芦发生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和检查,结合第四届进博会及示范区重大活动保障,持续推进水葫芦联合防控工作,开展“清剿水葫芦,美化水环境”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
太湖流域局 牵头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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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共同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养护 |
共同推进跨界河流管控,探索推广上下游、左右岸、跨界水体连片养护 |
上海、江苏、浙江水务局(水利厅)联合相关区县牵头 |
持续推进 |
2021年示范区重要水体联保方案重点工作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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