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作为调控和管理商务经济的重要抓手,在推动落实国家和我市商贸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服务商务领域实体经济发展、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商贸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在近年来先后制定了9个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和1个补充通知,夯实了资金管理的制度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相比,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要求,“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归并整合9个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商贸服务业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内容,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19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实施细则》的原则性规范(1-5条),阐明《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所规范专项资金的范围,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市和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行方式等。二是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出标准(6-7条),明确了消费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市场流通等10类支持范围,以及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其他等4大类、共计10项支出标准。三是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8-17条),包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申报要求,资金、项目下达和调整的程序,绩效管理方式,专项资金禁止使用的范围,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主体工作要求、责任等。四是《实施细则》相关情况说明(18-19条),包括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所指的范围,政策的有效期以及同时废止的文件名称。
(二)政策的核心举措。主要有三条:一是将既有的9个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归并整合为1个,推动商贸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的统一规范管理,方便市场主体掌握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二是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资金支持范围依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划定,具体的支持事项通过每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予以明确。三是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与项目计划同步下达,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着力提升专项资金效益。
(三)政策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包括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二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支持对象。三是参与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中介机构、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及其他有关主体。
(四)政策的执行标准。《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招商引资、示范(试点)创建、主体培育、鼓励销售、建设投资、保供应急、会展活动、统计监测、公共服务、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等10类项目支出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属于10类项目的事项,其执行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标准;对不能适用10类项目支出标准,又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的事项,可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明确的支出标准,或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注意事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项目支出标准是指该类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上限。在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过程中,实际的执行标准需要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支持数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可能会低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上限。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部门职责及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细则》是在归并整合原有9个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增了部分支持项目。旧政策中没有对鼓励销售、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两类项目等作出相关规定,新政策中明确对该两类项目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二是修订了部分项目的支出标准。在旧政策中,部分建设投资项目的支出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70%,新政策中统一调整为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的40%;在旧政策中,部分示范(试点)项目的支出标准为300万元,新政策中统一调整为最高100万元;另外,新政策还进一步细化了会展活动、统计监测、公共服务等项目支出标准。三是在绩效管理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新政策要求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与项目计划同步下达,作为事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核心条款和解读
核心条款1:
标题:纳入《实施细则》管理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内容: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
问:在我市商务领域内申请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等,是否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答:财政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可以分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对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没有相关管理规定的,参照《实施细则》执行。对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的专项资金,按其本身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纳入《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
核心条款2:
标题:每年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要根据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确定具体内容。
内容:专项资金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
解读:
问:只要属于《实施细则》中所规定支持范围和项目类型的,就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吗?
答:《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支持范围是指专项资金可以支持的业务领域,所规定的项目类型是指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的支持方式。在各个年度的资金使用中,具体的支持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当年重点工作和预算资金规模等因素后予以确定,并以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方式发布。在一般情况下,各个年度的支持事项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是否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要以当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作为依据。
核心条款3:
标题: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在事前要实施绩效评估,在事中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在事后要开展绩效评价。
内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市商务委审核后将绩效指标与项目计划同步批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和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其使用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解读:
问: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应如何客观反映资金绩效?
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客观反映资金绩效,专项资金使用应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环节开展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请资金时,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相关情况,合理设置项目绩效指标。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在项目实施完毕后,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相关文件: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