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情况概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财政部在2013年1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规范全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构筑及时有效无缝的“群众监督网”,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了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及社会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签,制定了《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予以印发,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0%、7%、4%给予奖励。为了鼓励和调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办法》的奖励金额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金额标准,分别取相应等级对应比例的最高值,即按照10%、7%、4%予以奖励。《办法》规定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是现行《济南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最高奖励额度的6倍。同时规定,举报情况属实,但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四、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在举报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为后续获取举报奖励做好准备。结案后,举报密码也将成为匿名举报人的领奖凭证。此外,《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加入了一案一奖制。
五、奖励程序
《办法》对奖励领取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应在30天内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起30天内领奖。匿名举报的,凭举报密码领奖。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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