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青岛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市海洋发展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管理、扶持措施、附则等五个部分18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协同创新中心的定义、核心任务和管理部门。

  (二)第五条至第七条为第二章申报认定部分,主要规定了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三章运行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评价等。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为第四章扶持措施部分,主要指出对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申报、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方面的政策性支持。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为第五章附则部分,《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8月29日。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为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企业、科研教学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原则上以企业为主。

  2.具有较高的经济及科研开发实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亟待转化的技术成果。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牵头单位为科研教学机构的,申报领域应掌握3项以上重大技术成果。

  3.具有完善的产学研体制机制,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

  4.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符合我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重点发展需求。

  5.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科技咨询服务、行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和条件,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程序有以下几条:

  1.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核实,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2.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海洋产业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根据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定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之后如何进行管理?

  答: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之后需要定期进行以下工作:

  1.协同创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送市海洋发展局。自评估报告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市海洋发展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

  2.运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研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科技咨询服务等。

  3.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由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4.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

  (四)协同创新中心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答:协同创新中心的扶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科技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

  2.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3.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创新发展任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利用各类平台、媒体加强对运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投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项目培育。

  5.鼓励各区(市、功能区) 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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