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光刻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支持光刻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光刻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光刻胶产业抢抓机遇,快速壮大规模,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1.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种用地方式,满足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用地需求。支持相关园区国有运营公司与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其规划设计代建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对租赁相关园区厂房的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自其投产年度起,给予前2年房租免除、第3-5年房租减半政策,并允许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所租赁的厂房。(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按照《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有关规定,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3.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光刻胶研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重点研发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光刻胶产业扶持政策,加快光刻胶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4.鼓励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自主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总投入的3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新认定备案为院士工作站、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5.加大对光刻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库,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申报国内、国外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补助。鼓励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主导或参与光刻胶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光刻胶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6.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给予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10年的财政奖励,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所产生市及以下财政贡献部分,前5年按100%标准奖励给相关企业,第6-10年按50%标准奖励给相关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光刻胶产业基金,市级引导基金按政策参股支持,并争取省级引导基金参股。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鼓励产业基金加大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投资力度,支持其购买仪器设备、扩大生产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增资扩产,对现有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新上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1亿元(含)-1.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1.5亿元(含)-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9.鼓励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0.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做强做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符合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条件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大对光刻胶产业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光刻胶产业贷款力度。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和帮助解决临时性融资困难。鼓励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并将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优先纳入股权激励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2.支持光刻胶产品列入《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光刻胶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市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3.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对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在享受省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按照每入选1名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20万元、1名泰山系列领军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累计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4.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自主申报重点人才工程。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推荐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定期给予重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1个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配额,用于新全职引进的省外、海外优秀光刻胶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5.支持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强化青年光刻胶人才引育。将重点光刻胶研发、生产企业列入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龙头企业,对其新引进光刻胶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可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3000元、100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光刻胶产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牵头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以上政策措施中已明确财政资金来源的,按规定渠道执行;未明确财政资金来源的,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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