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委托主体

委托依据

备注

1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499004

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的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2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8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1

对协助他人或单位冒名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9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7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7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2

对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0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4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0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8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1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2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2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21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13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8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妨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14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20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5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6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7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3

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5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9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7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0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22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1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9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2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4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3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6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4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23

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5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7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回避原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24

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7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3

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8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13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9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1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40

对有关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5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2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2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政府

1.《安全生产法》(20126月通过,2014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2.《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省人防办安全监管与科技处的批复》(鲁编办﹝201412号)明确:“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入省人防办。在省人防办机关设立安全监管与科技处,主要职责是,承担大中型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人防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3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299034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包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399004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5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399005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6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3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9月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3月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37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4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9月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7月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8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5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201410月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


39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6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40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7

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党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5月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41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8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09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26月通过,2014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11月通过,20111月修订)第十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43

枣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700000699010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