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基金安全运行, 2020年10月28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91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
一、《经办规程》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对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注意事项。
这次出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明确了认证服务期、开展认证的方式及超期未认证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
一是认证服务期。领取待遇人员的认证服务期为1年,一个认证服务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需要认证信息1次,也可以多次认证,认证后认证服务期向后递延。
二是认证渠道及方式。1、领待人员可在全市任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2、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充分整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的数据信息,开展大数据认证;3、开展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采取活动签到等方式,记录待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走访慰问时,面对面核实慰问对象的领取待遇资格;开展健康体检及就诊、义诊等方式,核实领取待遇资格。
三是超期未认证处理原则。待遇领取人员在一个认证服务期内未参加认证,社保经办机构可在认证服务期到期后按规定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待完成资格认证后恢复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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