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德阳高新区规建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的管理工作,现将《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环境污染防治及绿色生产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预拌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预拌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生产废弃物、噪音等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预拌企业绿色生产和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和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企业绿色生产和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预拌企业应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的通知》《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 104-2018)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企业按照标准完成整改后进行自评,并报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辖区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市住建局申报核准,核准通过后,颁发“德阳市绿色环保搅拌站达标企业”证书,并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布。对逾期未达到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的预拌企业,市住建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防控措施
第六条 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 104-2018)要求执行,搅拌楼主体、粉料仓(散装水泥、矿粉、粉煤灰等筒仓)一体化全封闭。骨料仓和配料仓一体化全封闭。骨料输送带全封闭。搅拌楼主体和粉料仓顶安装摄像头并接入“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粉料仓和骨料二次出料斗应配备除尘设施,并正常使用,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第八条 站区地面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未硬化的地面全部绿化,不得有表土裸露。
第九条 骨料仓喷雾全覆盖,生产区域喷淋全覆盖。
第十条 进出口道路硬化,设置智能自动冲洗系统,确保进出站的运输车辆冲洗清洁到位,严禁带泥上路。进出口安装摄像头,将车辆冲洗情况传入“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 站内不得有扬尘、污水。站区应配备生产区域全覆盖的喷淋系统或移动式喷淋设备,设置专职的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随时对场地进行冲洗。
第十二条 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进出口为坡面地形的应设置截水沟。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设置多级沉淀池,沉淀池总容量不宜小于100立方米,配备砂石分离机、泥浆分离设备,同时设置废水再利用系统,达到“零排放”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车辆清洗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冲洗水不得四溢。
第十四条 废渣压饼全封闭堆放,并及时清运,废渣堆放不得大于10立方米。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生产环节应采用燃气烘干或免烘干技术方式。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车辆、搅拌罐车在厂区内装、卸料和运输时要确保无落地渣、扬尘。车辆保持车身清洁,车身不得带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需安装防漏斗。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做到低噪音生产,粉料上料应安装智能低压打料系统。鼓励企业采用低噪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音、消音、隔音等治理措施,降低噪音,达到噪音防控环保标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绿建站要督促全市预拌企业取得“德阳市绿色环保搅拌站达标企业”,生产线应当全部接入“德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数字化监管平台”,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监督。未进入监管平台的生产线不得进行生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违法生产砂浆,违者由辖区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整改的预拌企业,市住建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绿建站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一律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期对标整改;对不按标准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预拌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拌企业在产品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由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的移交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市住建局是指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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