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全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的顺利上线和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市医保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为基准,对《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2004年版)》以及由发展改革、医保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文件进行逐一清理比对,制定了《关于规范和修订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我局制定《通知》前,认真学习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政策文件,经项目调整测算、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程序并结合我市实际,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政策规定:涵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级立项的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定价以及单独计价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内容。
第二部分为本次规范和修订项目价格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元素凡是与《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不一致的,修正为完全一致;因修改项目要素,对价格影响不是特别大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因修改项目要素,无法映射原价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价格;《眉山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中未标注服务价格的项目(放开和特需项目项除外),属我市医疗机构暂未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部分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涵盖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开展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实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
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涵盖了《眉山市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并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繁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保局;本通知执行时间和效期,原相关价格文件不再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