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SDPR-2013-016000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村字[2013]1号

 

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示范镇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示范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促进示范镇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市示范镇规划编制及管理审批工作。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进一步完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宫晓芳    0531-87080859
  附件:《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规范山东省百镇建设示范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促进示范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示范镇规划。示范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四条  示范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至2015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第五条  示范镇规划应以培育县(市、区)域次中心为战略目标,整合优势资源,从较大区域的视角分析示范镇功能定位,打破行政区划束缚,通过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壮大规模、提升功能和提高综合实力,以产业集聚带动示范镇向小城市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  编制示范镇规划,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小城镇发展面临的问题。通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促进示范镇人口集聚,提高城镇化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风貌特色,使示范镇各具特色地健康发展。
  第七条  编制示范镇规划,应按照新型城镇化战略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产城一体、镇园融合,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基本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规划编制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在规划调研、方案编制、专家咨询、成果公示等阶段多方征询意见和建议,推动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鼓励在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上探索和创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示范镇规划应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参照小城市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规划用地分类可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依据《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第十条  示范镇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示范镇规划编制任务,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示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确定规划所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提出镇域镇村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其发展定位和近远期发展目标;
  (三)专题研究产业发展,明确示范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统筹镇域产业规划布局;
  (四)专题研究人口与城镇化,分析人口转移趋势、流向和动力机制,预测人口规模及城镇化水平,提出促进和引导农村人口向镇区集聚的具体措施;
  (五)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示范镇行政区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和村庄整合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
  (七)划定规划区范围;
  (八)确定镇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并安排各类用地,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组织综合交通体系,配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制定近远期规划;
  (九)确定城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十)确定城镇绿地系统、河湖水面系统的发展目标及布局,并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城镇景观风貌规划,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村落,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要求,确定保护措施,突出地方特色;
  (十一)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十三)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十四)确定示范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中包括:镇规划区范围、镇建设用地规模、政府主导的近期建设内容以及划定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市政设施用地范围)、橙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十二条  示范镇总体规划应当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在总体布局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重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类型的建设项目,引导产业集聚,增加就业岗位和提升镇实力,改善镇区景观风貌。近期建设规划是安排示范镇相关建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镇区近期建设用地进行供需分析,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近期发展目标。
  (二)近期人口规模及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对策。
  (三)围绕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确定近期建设项目的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重点安排好镇区道路、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社区、广场、绿化等用地。
  (四)确定近期建设项目,提出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规模、实施时限、投资主体等。
  (五)近期建设实施时序、资金预算以及实施保障等。
  第十四条  示范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
  (一)文本应当清晰、规范。在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图纸应与文本一致,力求简单明了。除区位图外,镇域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10000,根据镇行政辖区面积大小可在1:5000-1:15000,镇区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在1:2000-1:5000。图纸种类及主要内容应当符合《示范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附件1)。
  (三)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应分析城镇发展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中确定的实施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
  (一)规划文本的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细则,文本以条例的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区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的原则、技术规定以及制定管理条例的背景与依据的解释。
  (二)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l:1000-1:2000。图纸种类及主要内容应当符合《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附件2)。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其他说明性文件。规划说明书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上位规划及现状情况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经济论证;
  (二)对项目内容进行具体布置和设计,并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估算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两部分。说明书应重点阐述规划构思、规划方案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等。
  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要求为1:500-1:1000。图纸种类及主要内容应当符合《示范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附件3)。
  第三章  规划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镇总体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示范镇总体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获得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复后的示范镇规划进行备案,并组织优秀规划设计项目评选。
  第二十二条  修改示范镇规划,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示范镇规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附件:1、示范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
  2、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
  3、示范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图纸技术要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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