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坚决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法平等向民间投资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新增或减少前置审批事项决定外,各级工商部门一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先照后证”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16〕7号)开展前置审批登记,不得自行增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经营者从事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竞争性市场化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在交通、水利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六)民办学校在基本建设用地、税费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加大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扶持力度,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保障机制,统筹公办与民办学校招生管理。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发展,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大力支持民间投资举办民办高等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评审、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120急救网络准入、购买政府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民营医院自主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医院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在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接诊治疗“三无”病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任务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各类医保定点机构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八)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可在5年内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养老健康服务业财政性资金投入,用好用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额贷款、保险资金、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对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保险行业协会
(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研发创新或者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或者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等机构,开展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
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文化企业改革,并享受国企同等待遇。企业在增资、重点项目用地、税费减免、项目帮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对经认定合法合规的企业、产品和服务等执行相应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十二)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民间资本退出机制等配套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选择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
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发改委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依托现代农业园区一体化大环线建设平台集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围绕规模化、设施化、有机化、品牌化、循环化方式,投资参与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发展现代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生产基地。给予民营企业投资核准、税收政策、土地使用、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安全饮水、堤防、水生态、水污染防治及河湖连通、海绵城市、重大水利工程等。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水利合作试点项目。用好用活国家专项过桥贷款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十六)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资本投入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政府向文化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丰富和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作路子。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运营和管理,完善与民间投资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十八)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教育领域的民间投资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建立PPP项目在教育领域的风险分担、成本调价和项目退出机制,保障民间资本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九)进一步试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市政重点领域建设,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采用PPP合作模式,投资公立医疗机构非核心医疗部分,助推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二十二)积极争取中、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落实财金互动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民间资本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十三)探索建立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加快推进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知局
(二十四)重点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推动建立以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为主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设立激励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探索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推动建立遂宁市科技支行,落实在科技创新、开发、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遂宁银监分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产业基金体系,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现代农业、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重点项目,依法保障民间资本合理投资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二十六)推动县(区)设立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体育产业发展投入比重,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探索由社会资本筹资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抓住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契机,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八)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缓解民营企业转贷资金难题。落实财政金融补偿政策,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为民间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加大“园保贷”等银政互动产品推行力度,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推广林权、土地流转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强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科技服务生态,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二十九)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继续深化要素价格改革,降低要素价格成本。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十)认真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相关政策。增加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十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对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严格执行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减征、减免等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变相收费,进一步加强收费和基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三)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对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地方规定标准(地方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缩短年期出让等弹性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十四)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规范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省降准、降息和增大资金投放支持实体经济等政策,对金融机构抽贷、限贷、压贷、附加贷款条件、缩短贷款期限、变更计息周期和指定中介机构评估等行为及时开展整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遂宁银监分局
(三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发债、股权、信托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多渠道融资。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证金质押、出口订单、出口退税以及保税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开展“金融守信红名单”企业评选,加大“税易贷”等信用产品的创新推行力度,对连续3年评为“金融守信红名单”的小微企业发放一定比例的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遂宁银监分局
(三十六)推动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整合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组建政策性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下放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权限,通过开展综合授信、年审制贷款和循环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十七)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中、省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和运用,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务中心
(三十八)按照省上要求的时间节点,稳妥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政务中心
(三十九)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将符合标准的民间投资企业纳入遂宁市小微企业名录库,集中公告各类扶持政策,帮助民间投资企业公平、公正申请政策扶持,掌握企业获取政策扶持状况。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四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解读中、省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努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内各新闻单位
(四十一)按照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民营企业“诚信守法企业”示范创建活动。依托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四十二)加快完善遂宁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加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及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四十三)结合“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市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申报材料,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充分利用“遂宁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探索建立为项目业主提供“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比选、现场签约、事后考评”等服务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等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四十四)指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为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和帮助,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府、监管部门和民间投资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和沟通互信,引导民间融资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引导和监管部门监管。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四十五)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进一步夯实民营企业基层统计基础,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做好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反映我市民间投资发展状况。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目督室、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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