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科发〔2021〕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潍坊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潍坊市科技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9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潍坊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社会力量组织兴办,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认定和全市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志服务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对初次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作为对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六条 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市级认定。每年集中认定一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运营时间1年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能够为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3.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拥有500平方米以上开放式自主支配场地,且提供创新工位20个以上,配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且申请认定时至少有3年有效租期。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路演室、会议室、信息沟通交流场地、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每年由创业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属于迁入企业的,迁入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迁入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总数不高于30%。创业团队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6个月,初创企业不超过24个月,且培育成功后落户我市。
5.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并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子资金须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团队、入驻企业 3个以上(含3个),且总额不低于30万元。
6.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培训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500人次以上。
7.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等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有完善的导师制度和规范的导师工作服务流程。聘用的创业导师需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且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10。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创业团队、入驻企业2次。
8.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1、2、5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每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
9.已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3-5年)。
第七条 创业团队 和入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主要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创新创业活动,应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和稳定的创客群体。
2.入驻企业应在该众创空间注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众创空间场地内。
第八条 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需提供材料:
1.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出具)。
2.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众创空间使用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场地面积分布图、面积清单及说明。
5.创业团队、入驻企业情况表,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证明材料,入驻企业证明材料,新注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和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
6.种子资金证明材料,3个种子资金投资案例的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7.近一年内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创业导师辅导制度、服务流程及导师聘任协议及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等证明材料。
9.上一年度和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10.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规划(3-5年)。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申请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由众创空间管理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部门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推荐函。
市科技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认定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审查认定,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潍坊市众创空间。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市科技部门每年对全市众创空间的运行情况,按照场地面积、入驻企业、创客团队、组建企业、技术服务、种子资金、导师队伍、创业活动、创业成效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不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 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提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市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绩效评价材料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每两年一个周期。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15万元补助, 良好的给予10万元补助。绩效评价优秀的,次年不参加绩效评价,第三年参加绩效评价时,需提供两年的运行情况;绩效评价良好的,次年绩效评价获得的补助资金仅补助差额部分;同时运营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若同一年度都获得了绩效评价奖励,则只就高给予补助;属租赁场地的,若获得绩效评价补助资格后租期不足一年,待租赁合同续签并实际入驻后兑现补助;已获得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使用不合理的,不再给予绩效评价资金补助;新认定的众创空间,认定的次年开始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补助资金和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众创空间改善创业条件、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举办创业活动等。如仪器设备购置、场地维修改造、免费提供给创业者使用的场地房租的支付、宽带接入、创业服务公共软件购置、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业培训等。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国家火炬统计系统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若运营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场地面积和场地位置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9 月 1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印发的《潍坊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潍科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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