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通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人员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增加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解决。
目前,全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正在开展提高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的落实工作,确保增加的退休待遇在春节前发放到位。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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