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我局对《遂宁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建议在条文中统一表述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
二、请将第七条中的城管执法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置进行执法监察”。并对自规、住建两部门分别审批哪些广告类别进行明确。
三、建议在第十九条中明确《设置许可证》制度,审批许可中载明类别、规格、材质、色调、使用期限、到期拆除责任以及拒不拆除的处置方式。
四、建议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两处“一般”字样,避免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难以把握时间尺度。
五、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中“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也是为了避免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难以把握尺度。
六、建议在第三章设置管理中明确自规、住建部门审批许可情况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通传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第三十条建议删除,如确需保留此条,请将监管广告设施安全的责任明确给行业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组织开展执法查处工作。
八、请将第三十一条督促设置人加强设施日常维护的责任明确给行业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组织开展执法查处工作。
九、请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举报人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有无审批手续,设置行为是否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组织开展执法查处工作。
十、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需要多部门联合作出核准,请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为户外广告设施审批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会商确定。
十一、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路名牌,并在后面条款中明确审批部门。
十二、建议在第五条关于店招标牌的定义中中增加导向标识牌、企业精神堡垒等内容。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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