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反馈《遂宁市文明行征询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为促进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现将我局对《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建议在第十六条【重点治理清单】中增加“餐饮油烟扰民”。因为餐饮油烟扰民一直是市民群众投诉反映的热点,其行为和其它九类行为一样,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文明程度程度。

  二、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钓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修改为“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钓鱼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理由: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17﹞22号)精神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遂委办﹝2019﹞68号),我局负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中的没有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处罚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划定景观河道、湖泊进行保护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其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而很多景观河道、湖泊同时也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理应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一并负责。

  三、建议将条文中城管执法部门表述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因为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各县(市、区)已经全部设置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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