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及推荐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及推荐程序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拟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在职人员,派员单位应提前了解申报人员工作情况,根据本单位和申报人员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和批准,提交相应的辅助证明材料。

三、享受人群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作为在职人员推荐申报。

四、资格确认

(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

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报人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系统下载打印,下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正式在职在编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

2. 长期聘用在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支持申报人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聘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三)企业工作人员

所在企业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所在单位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支持申报人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五、申办程序

(一)申报人为省属单位、各大企业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派员单位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申报人为市及以下所属单位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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