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有关事项解读

为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顺利实施,商务部起草了《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通过商务部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将信息报告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3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二、信息报告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三、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参照适用信息报告制度。

四、国家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否会给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总体来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第一,外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简化和优化了外资准入管理程序。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按照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是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了信息报送内容和范围,信息报告采集的数据项作了大幅精简。

第三,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信息报告制度下,近三成数据项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采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无需重复报送信息。

第四,报送信息的流程进一步合并和优化。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年度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的报送时间、渠道相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向两部门分别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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