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颁布,既是保障更多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支付条例》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要求?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既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也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主动清理债务提供法律支撑。《支付条例》从规范账款支付、明确付款要求、消除付款障碍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支付条例》的出台对帮助减轻企业负担、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对支付要求和支付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支付条例》首先对公平交易条件作了原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对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行为作出专门的严格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对付款期限予以明确规定。《支付条例》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同时,《支付条例》对防止以拖延检验或验收为由延迟支付款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起算。
三是对在企业正常付款条件之外可能存在的“隐性障碍”作出明确限制。比如,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强制在工程建设中收取非依法要求的额外保证金行为,以及因法人变更或竣工验收等为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欠款等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支付条例》还特别明确,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出确权请求的,应当限期给予确权。这些条款的制定,充分表明坚持“问题导向”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对不公平的交易行为适当干预,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实质平等的地位。
此外,《支付条例》还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受理部门作了相应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要求,有助于保障《支付条例》贯彻实施、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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