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事项统一操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民事代办员负责办理,建立全程跟踪制度
4月7日,记者从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做深做实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兑现“方便群众办事”改革承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村级民事代办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凡与村(居)民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的事项可列入服务范围,尊重村(居)民自主选择权利,代办事项须经村(居)民授权委托,涉及个人隐私或不愿代办的不得强制代办。民事代办重点面向边远村(社区)到县乡、县乡到边远村(社区)不方便办事的群众,以及一般村(社区)特殊困难人群,支持村(社区)群众办理能够自行办理的民事事项。
《意见》明确,县(市、区)制订村级民事代办工作指南,细化具体流程和出具时限,明确办理用途和法律法规依据等,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民事代办点(站)等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健全民情收集、造册登记、工作时限、回复反馈、归档备案、问题通报等村级民事代办制度。
《意见》明确,由村级民事收集员收集群众代办需求,由村级民事代办员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实行村(社区)民事代办员挂牌上岗,在民事代办点(站)公示代办员姓名照片、岗位职务、联系电话、代办时段、办结时限等有关信息,做到村级民事代办联系方式全公开、反映渠道全畅通、服务管理全覆盖。建立村级民事代办员全程跟踪村(社区)群众急需或急办事项制度,及时帮助村(社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的急难愁盼事项。 (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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