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代办所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5条,对邮政代办所定义、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程序、代办方资质和代办人员从业能力、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邮政代办所定义。明确本规定所称邮政代办所,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依法委托其他主体(以下简称代办方)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二条)

  (二)设置原则和要求。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坚持以邮政企业自办为主、代办为辅。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设置邮政代办所的要求。 (第三条、第四条)

  (三)设置程序。邮政企业设置邮政代办所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本规定要求,并及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设有行政许可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取得许可。(第五条)

  (四)具体要求。明确了代办方资质、代办人员从业条件、代办所硬件标准以及邮政企业的管理责任。(第六条至第九条)

  (五)监督检查。规定重申了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代办所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及对服务不达标的处置方式,强调了邮政企业、代办方以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六)其他内容。明确了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代办所办理的特殊服务和相关监督管理。送审稿通过审议后,将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相关文件:《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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