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驻高新区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高新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高新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9〕5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以上一年度新增农膜使用量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下达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改革发展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各镇街做好本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改革发展局负责:(一)指导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二)负责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
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配合改革发展局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八条 建立“村、镇(街道)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到2023年实现高新区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2023年建成1个贮运中心,每个赶集场镇至少设有1个回收点(站)。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一条 各镇街、村(社区)落实专人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工作。村组督导员与镇(街道)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按区域按规定就近及时交售加工,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由改革发展局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签订回收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本区域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报表制度,回收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改革发展局报送进度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镇街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各镇街要组织不定期检查,改革发展局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十九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企业要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高新区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高新区区级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确定;高新区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改革发展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镇,在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改革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高新区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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