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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 和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 用,助推我区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围绕我区金融、文博、商务等主导产业,重点资助专利、商标相关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助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项使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授权专利资助、商标资助、专利 转化补助、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实行择优资助、部分资助、不重复资 助、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
定,由企业统筹,用于技术创新人员的发明创造或商标品牌建设。
第六条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知识产权资助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和使
用,接受区监委、区审计局及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章 授权专利资助
第八条 授权专利资助分为专利授权资助和发明专利维持资 助。专利授权资助指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经费资助; 专利 维持资助指对维持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第 4 至第 8 年期内专利年费 及管理等费用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资助条件
申请授权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 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具有青羊区户籍的居民 (包括持有青羊区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 二)专利授权地址在青羊区;
( 三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专利维持资助应在当年度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5 号令) 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
( 五 )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条 资助标准
( 一)专利授权资助。
1.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 1 )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 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元/件。
( 2 )实用新型: 职务发明 500元/件。
( 3 )外观设计专利: 职务发明200元/件。
2.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
( 1 )发明专利: 获得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授权的,职 务发明 2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8000 元/件; 获得其他国家授权 的,职务发明 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4000 元/件。
( 2 )实用新型专利(类似): 获得美、加、 日、韩及欧洲国 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4000 元/件; 获得 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2000 元/件。
( 3 )外观设计专利(类似): 获得美、加、 日、韩及欧洲国 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2000 元/件; 获得其 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 3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 元/件。
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外国国家(地区) 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授权的,最多给予 3 个外国国家(地区) 的资助。
(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 500 元 /件 ·年,非职务发明 300 元/件·年。
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资助办理流程
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在我区申请一次授权专利资助,专利维持资助只能申请当年的发 明专利维持资助。
( 一 )网上申请。请授权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 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系统”注册、填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 二)审核批准。
1. 授权专利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由区 市场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 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资助项目,在“成都市青 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 受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 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交的材料:
(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 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居 住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
( 2 )《成都市青羊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及专利证书复印 件。涉外专利需提供中文译本,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还需 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 书,通过 PCT 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 PCT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 请日通知书; 发明专利维持资助需提交当年专利年费缴费票据复 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授权专利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1 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商标资助
第十二条 商标资助分为注册商标资助和驰名商标资助。注册商标资助限于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等国内注册商标和国外 注册商标的经费资助;驰名商标资助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经 费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
申请商标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第一商标注册人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 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具有青羊区户籍的居民(包括持有青羊区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在青羊区;
空— 6 —空
( 三 )申请商标资助应在商标注册日期之日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四)无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 五 )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 一 )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000 元/件,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0000 元/件,其他集体商标 1500 元/件。
( 二)国外注册商标资助: 美、加、 日、韩及欧洲国家 4000 元/件; 其他国家2000 元/件。
同一商标获得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注册的,最多给予 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 三)对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第十五条 商标资助办理流程
申请商标资助应由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同一商标只能申请 一次注册商标资助。
( 一 )网上申请。申请商标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成都市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系 统”注册、填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 二)审核批准。
1. 商标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由区市场 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商标资助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受监 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交的材料:
(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 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居住 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 2 )《成都市青羊区商标资助申请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国外商标注册证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商标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六条 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助。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资助。
第十七条 补助条件
申请专利转化补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申请专利转化补助的项目应符合青羊区产业发展政策,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发明 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已在青羊区实施转化;
( 二)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在青羊区纳税,并具有开发、实施 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 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
属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区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 专利转化,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专利转化补助办理流程
( 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发布专利转化补助项目申报通知。
( 二 )网上申请。申报单位在申报期限内登录“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系统” 注册,经区市场监管局确认注册成功后,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项目申请。网上提交的项目材料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形式审 查后,申报单位进入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出《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转 化补助申请书》和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附件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3. 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 专利项目转化经费明细表;
5. 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 三)评审批准。
1. 专利转化补助实行定期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 行初审,并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项目和资金建议方
案,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 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 程序审批。
3.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转化项目,在“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受监 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补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 四)资金拨付。获得专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区市场 监管局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条件
( 一 )申请主体为税务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 人;
( 二)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需在获得资质荣誉证明或项目验收后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三)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同类别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 四 )申请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 一)知识产权资质荣誉项目资助
1.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级、 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新认 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配套资助。
2.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 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配套资助 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 配套资助。
3. 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金融、 文博、商务等我区主导产业的成长型企业,首次通过贯标认证, 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 二)专利质量提升项目配套资助。对企业实施国家、省、 市专利质量提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 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专利导航等项目资金的单位,经项目 验收合格后,按所获资金 3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配套资助。
( 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配套资助。对企业实施国家、省、 市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单位,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所获资金 3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配套资助。
(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资助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 、给予每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办理流程
( 一 )网上申请。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登录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青羊区知识产权资 助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 二)审核批准。
1.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由 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项目进行业务审核把关,会同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监委、区审计 局、区财政局等监督部门会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2. 经审核批准获得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项目,在“成都市青 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项目进 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 三)资金拨付。
1.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
2. 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
( 1 )经费拨款通知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需提交营业执 照或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人需提交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银行账号;
( 2 )《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
( 3 )知识产权资质荣誉项目资助提供认定文件、证书;专利质量提升项目配套资助、知识产权保护项目配套资助提供项目立 项通知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拨款凭证复印件,通过相关部门
验收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提供贷款利息相关合同、发票;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查验。
3. 经审核批准的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区内重复 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骗取 或套取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 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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