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

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

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是指企业在市场准入时,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信用承诺。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旨在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诚信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宽进严管”,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2016年,原青岛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率先实施企业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为继续深入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相关依据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在准入前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鼓励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青岛市辖区内申请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公示信息。

4.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实施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守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

5.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信用承诺的主要流程

申请设立的企业应知晓企业设立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在青岛市新开办企业申报流程中告知申请设立企业需承诺的内容。

(二)承诺。企业可以在网上登记环节,根据系统提示,自主作出信用承诺;也可以在企业开办窗口领取《信用承诺书》,自主作出信用承诺。

五、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

 

 《关于在全市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