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内江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构建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数字经济产业,主要指数字经济研发、孵化、内容审核、数据标注、软件测试、网络直播和流量平台、软件与服务外包等相关产业。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内江产业发展规划的数字经济企业,注册在内江市域内,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在市域内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市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上(限上)企业。
第二条 用地支持
全面保障投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落实。鼓励企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
第三条 公共载体建设支持
(一)对建设数字经济产业集中发展区(园区)的企业,项目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引入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企业5户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引入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企业5户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引入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企业1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数据储存、信息传输、测试演示、专业认证、孵化培训、管理咨询、金融、法律等服务,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平台企业,其服务对象中,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5户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达到2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人才支持
(一)对来内江投资设立的数字经济企业,设立当年按企业为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保的人数,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100—499人的给予500元/人扶持,500—999人的给予800元/人扶持,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扶持。
(二)对培训机构培养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并与数字经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现就业人数,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三)对数字经济企业开展企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并培训内江市行政辖内企业职工或在内江工作生活的劳动者,经培训合格的,按实训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数字经济企业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各类专场招聘活动,为数字经济企业定制、输送人才。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与我市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专业共建,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到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实习实训,可按规定予以补贴。
(六)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的3%且总人数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50万元的,在5年内,每年给予年薪10%岗位激励资金,每人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资者及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就读普通高中且在本地参加中考的,根据本人报考志愿,可按报考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降10%的标准录取。
第五条 支持做大做强
对数字经济企业当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或解决就业500人以上,且税收规模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2亿元或解决就业1000人以上,且税收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亿元或解决就业2000人以上,且税收规模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4亿元或解决就业3000人以上,且税收规模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或解决就业4000人以上,且税收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上市融资激励
对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在创业板、科创板或香港等境外上市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创新发展奖励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新基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企业商标专利注册给予便利服务,并对新注册成功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要素保障支持
(一)电力保障。积极协助数字经济企业向上争取直购电和消纳富余电量政策支持。
(二)网络保障。保障数字经济企业网络带宽、流量使用需求,协调网络运营商对网络流量费用给予优惠。
(三)业务支持。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优先支持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参与我市内容审核、数字标注、软件测试等业务,加快壮大本地数字经济企业。
第九条 对数字经济产业项目落地注册、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等各环节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为做大做强内江数字经济产业,形成规模效应和产业集群,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属于在符合全市产业规划的园区中注册的企业。
第十一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计算,激励金额就高不就低。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激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激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指导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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