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

  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纪工委,各派驻机构:

  《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高新区管委

      2021年 3月1日

  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部署,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鼓励和引导高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升高新区企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统筹兼顾,上市与挂牌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加强主体培育,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升级,努力推进高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二、目标任务

  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进模式,力争到2023年末,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少于8家,上市培育“白名单”企业不少于30家。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股权融资规模和比重进一步扩大和提升。

  三、服务措施

  (一)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青岛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挂牌中的相关问题,组织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建立上市培育企业“白名单”。上市培育“白名单”企业是指有上市意向、达到一定财务指标(参照新三板创新层标准: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或者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拟上市企业是指基本符合境内外上市条件,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上市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企业。“白名单”企业包含拟上市企业。

  (三)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白名单”企业上市工作。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接受中介机构访谈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针对“白名单”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疑难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应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等方式,积极稳妥的研究解决。

  (四)强化募投项目用地支持。充分考虑“白名单”企业上市募投项目对土地的合理合规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优先申报政府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申报(请)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区内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金融政策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白名单”企业倾斜。

  (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区内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白名单”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通过股权形式投资“白名单”企业。

  (七)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引导“白名单”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守法合规经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预,对守法合规者“无事不扰”。

  (八)建立双重服务机制。针对“白名单”企业建立金融辅导员、企业网格员双重联系服务机制,在现有网格化工作基础上强化对“白名单”企业的服务。既主动上门,又随叫随到,及时了解企业上市进展及存在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

  (九)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上市相关政策及区内企业资本运作成功范例等。加强与各类优质金融平台和载体的合作,强化对区内企业资本市场知识的培训,提升区内企业家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支持政策

  (十)鼓励企业规范化改制。区“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家补助4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首发上市。对高新区拟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补1000万元。其中,上市前分阶段补助700万元(含市级150万元);上市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1.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补助200万元;获得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2.对在香港采用H股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助200万元;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补助200万元;通过上市聆讯,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3.对在香港采用红筹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补助300万元;通过上市聆讯,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4.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补助200万元;收到境外国家交易所发出的相关受理文件或相关官方证明材料,补助300万元;通过上市审核后,补助2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

  (十二)鼓励招引上市公司。对实现境内“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境外“买壳”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首发上市政策执行。对新迁入上市公司的奖励结合区双招双引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十三)降低拟上市企业规范成本。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因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产生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的,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上市申请受理通知后,按照其实现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额100%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2%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最高200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后,对实际发生的相关中介机构费用最高补助150万元(含市级60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在四板挂牌并直接融资。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5万元);新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年度累计直接融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

  (十七)支持企业银行贷款。对拟上市企业在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年度最高3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15%的贴息补助,年度最高15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创投风投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额度的5%补助,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3%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按2%补助(按分段累加计算)。单一企业累计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五、说明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开户均在高新区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享受奖补政策年度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的企业。提前迁离或者转移核心业务的,高新区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房地产企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内。

  (二)设立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本意见所涉及奖补资金从其中列支。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政策及上市培育“白名单”企业名单由区财政金融部制定工作细则并组织申报审核。

  (三)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与管委“一事一议”协议约定的、符合区级同类奖补政策的、与高新区之前发布的尚在有效期内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执行。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本意见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市区两级分担金额相应调整。

  附件:青岛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支持高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管委决定成立青岛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鸿雁   管委主任、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王  震   管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成  员:王桂贤   党群工作部部长

  曾  妍   经济发展部部长

  李明宽   招商部部长

  蔡文静   科技创新部部长

  孙  逊   财政金融部部长

  周  松   建设部部长

  耿  凯   行政审批服务部部长

  马政瑞   高新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凌云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子文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饶  兵   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孙逊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人员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青岛高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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