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申报、审核、发放管理工作,我州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由户籍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津贴申报、审核上报和动态管理工作,不得越级申报。高龄老年人的年龄,以公安部门发放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年龄认定依据。坚持谁受理谁负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责任主体。
《通知》明确,各县(市)政府应将高龄津贴发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凡具有凉山州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审批同意后次月开始发放,申请之前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全州发放标准分为:年满80周岁—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周岁—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提高高龄津贴标准。采用《凉山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平台进行发放,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通知》提出,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公开公示、动态管理、严格审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通知》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及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规范操作、加强协作,通力配合为主的工作要求。保障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准确发放。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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