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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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6-04
    • 来源: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1. 什么样的儿童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 重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身份认定时需提供残疾人证。

      3. 重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重病是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能力的疾病。抚养能力由各区(市)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指标、评估实施、评估结果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确定。评估结果达到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失去对子女的抚养能力。

      依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失能失智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20〕1号)实施的青岛市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在有效期间以内的可以共享使用,不必重复评估,其评估等级达到四级以上的,认定为失去对子女的抚养能力。

      儿童身份认定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4.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体指什么?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儿童身份认定时,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什么情况算是失联?怎样认定失联?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失联办理流程为: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寻人。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警寻人;

      (2)公安派出所登记受理、依法查寻;

      (3)公安派出所登记受理满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公安派出所书面函询查寻情况;

      (4)公安派出所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函复查寻情况;

      (5)公安机关函复被查寻人信息虚假、无法查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调查,逐人作好谈话记录,并形成调查报告,对被查寻人失联与否作出结论。认定为失联的,应制作失联认定书;

      (6)公安机关函复“超过6个月仍未查询到下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查询函和公安派出所的复函作为失联认定材料;公安机关函复“超过6个月,但因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无法查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查询函、公安派出所的复函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失联认定书作为失联认定材料。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
    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
    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6.办理地址及电话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市南区湖北路2号):82886110  

    观海山社区工作站(市南区四方路10号): 82807015     

    太平路社区工作站(市南区河南路20号):82681822      

    泰安路社区工作站(市南区肥城路26号戊):82863201      

    中山路社区工作站(市南区大沽路70号):82854261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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