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政策背景
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9号)2020年12月31日到期,做好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制定本文件。
三、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20〕79号)
四、享受主体
我市城乡困难居民。
五、享受条件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享受医疗救助。
六、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类别
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共6类困难居民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二)规定了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享受同样的医疗救助标准,合并简称为“特困等人员”。
2.特困等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门诊统筹全额救助,每年限额640元;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费用全额救助,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3.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门诊统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640元;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90%,限额15万元。
4.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门诊统筹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0%,每年限额640元;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0%,每年限额5000元;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85%,限额15万元。
5.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前6个月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限额15万元。
6.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
(三)规定了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1.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医保部门共享信息后享受医疗救助。其他困难居民向户籍地镇(街道)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的镇(街道)申请。
2.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个人无需申请等操作,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实行手工报销,向申请地镇(街道)提供就医有效材料。
3.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身份有效期与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期一致,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有效期为12个月,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身份当次申请有效。
七、负责部门
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电话:85770025)
经办部门:各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12333,12345
八、实施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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