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起草过程
区水利局根据中央、省、市文件,形成《垦利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初稿,于6月15日至6月19日分别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审计局、区自来水公司及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7月1日至7月30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8月3日,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垦利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上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分为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源及水质管理、水费收取及使用、法律责任、附则。与《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机构改革职能确定,第五条中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建设管理;价格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建设管理和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监管”;将“卫健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生活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第十四条中将“水利、住建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修改为“水利、住房城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中“(四)有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 “(四)有职能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依据市委市政府2020年为民办实事通知要求,各县区必须实现“一个县区、一张水网、一个公司管到户”目标。第二十条中将“(一)跨乡镇(街道)建设的,由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商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益单位组建供水单位;(二)单个乡镇(街道)建设的,在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受益单位、村(居)组建供水单位;(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居)内部分,由个人或企业出资建设的,由投资者实施经营管理;由村(居)民筹资筹劳或者政府、村(居)集体投资建设的,由村(居)成立供水经营管理组织。”修改为“(一)跨镇(街道)工程,由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商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益单位组建区供水单位;(二)单个镇(街道)工程,在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区供水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受益单位、村(居)组建供水单位;(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居)内部分,由村(居)民筹资筹劳或者政府、村(居)集体投资建设的,由各镇(街道)供水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由个人或企业出资建设的村(居)内公共供水工程,由投资者作为供水单位实施经营管理,接受各镇(街道)供水单位管理。”
3、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各县区必须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定价、水费收缴、财政补贴等任务。将2006年制定、现在仍在执行的《垦利县农村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农村供水水价部分增加至本办法中,第三十八条新增“垦利区农村居民生活供水水价按照农村实有人口每人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方的(含1方),按1.5元/方收取,超出部分按照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现行阶梯价格收取。区农村供水单位负责镇(街道)以上管网的水费收取,按照供水总量的80%计收水费,剩余20%水费为镇(街道)农村供水单位水损、供水设施维护、人员工资等费用补助;区农村供水单位每年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核定后按照实收水价与运行成本水价差价申请区财政补助;补助资金要严格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水费收取严格按照规定水价执行,各级不得随意加价。镇(街道)供水单位水损、维护、人员等费用在收取水费和各级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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