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财金〔2020〕36号:烟台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烟台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市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业务必须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再担保范围,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该在烟台市境内登记注册;

(三)担保费率符合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补偿比例。对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业务,代偿率在8%以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代偿率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分档补偿。其中,对于代偿率小于1%(含1%,下同)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后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的100%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对于1%-3%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额的80%补偿;对于3%-5%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额的60%补偿;对于5%-8%的部分,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额的50%补偿。超过8%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按照约定比例应当由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部分,由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月初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向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风险补偿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偿补偿资金时,最晚于下一年度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六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同时按比例返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市财政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提供的再担保,且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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