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扶贫开发局攀枝花市民政局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民政局、教育和体育局、税务局、残联,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4号)、《四川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川民发〔2017〕118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7〕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资助参保的对象是指截至2020年8月底,由我市扶贫开发、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困难居民,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一般残疾人员(三、四级),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困境儿童(含成年在读学生)、低收入家庭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等。 

    二、资助参保标准 

    (一)扶贫开发、民政、残联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含大学生)、16 周岁及以下散居学生儿童,按一档缴费标准(含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全额资助参保。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按二档缴费标准(含补充医疗保险费,下同)全额资助参保。

    (三)扶贫开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老人、残联部门认定的一般残疾人员(三、四级),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四)扶贫开发部门认定的边缘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50%差额资助参保。

    (五)按一档缴费标准资助参保的人员,在个人缴费时可选择多缴纳150元,升档为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标准参保。

    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资助参保优先级别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同时具备其他认定身份的,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资助参保。 

    (二)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同时具备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认定身份的,按重度残疾人资助参保。 

    (三)残联部门认定的一般残疾人员(三、四级),同时具备民政部门认定的除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外的其他认定身份的,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人员身份资助参保。

    四、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 

    (一)市扶贫开发、民政、残联部门提前组织所属县(区)部门梳理截至2020年8月特殊人员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按附件格式提供给市医保局。扶贫开发、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2020年8月特殊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供核减资助参保名单给同级医保部门。

    (二)市医保部门应于8月27前与市税务部门完成资助参保人员信息交换及身份标识推送工作;8月30日前,市医保、税务部门完成系统特殊人员身份标识核对工作。

    (三)税务部门以民政、扶贫、残联确定的8月底特殊人员身份标识进行征收;8月后新增或变更的特殊人员(除新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再新增资助参保数据,医保部门不再推送至税务部门进行新增或变更。已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由属地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资助参保政策的落实,通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退费。税务部门以缴费人已缴金额及系统中医保部门推送的身份标识作为退费依据。 

    (四)市教育部门应及时组织全市各学校梳理在校人员名单(含班级信息),于10月10日前向所辖县(区)医保部门提供本学年在校学生参保信息;市医保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与市税务部门完成资助参保人员信息交换及身份标识推送工作;市医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于10月20日完成数据核对后,由县(区)税务部门通知学校申报缴费。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数据采集、核实。市扶贫开发、民政、残联、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自管理人员的信息采集、核实,确保名单内人员的归属地、姓名、身份证号码、部门标识人员编号(如国扶系统人员编号)、生存状况、人员身份标识等信息的完整、真实、有效。因部门提供的数据出现资助补贴、人员身份等问题导致资助参保问题,由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发放或追回资助资金。

    (二)规范资助资金管理。各县(区)资助参保的费用按规定在其相应的部门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各部门不得在资助参保对象办理参保前将资助参保资金发放给个人,也不得因参保人员自行到异地参保将资助参保资金直接发放给个人。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助参保资金投入,规范资助参保资金统筹使用,落实资金兜底责任,确保资助参保工作需要。 

    (三)简化资助参保手续。各县(区)医保、扶贫、民政、残联、教育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及时告知资助对象应当享受的资助参保标准和办理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理手续,为困难居民参保、缴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员信息采集表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扶贫开发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19日

    链接:《关于做好资助困难居民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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