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中介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的“多测合一”业务纳入市级“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管理。
第三条 “多测合一”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测绘项目除外),参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2009年印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在遵守《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由供需双方确定。
第四条 “多测合一”平台覆盖网上办事、行业管理、合同备案、业务管理、成果审查、图档管理、数据共享等“多测合一”全业务环节,各部门不得另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测绘或离线提供成果,不得脱离“多测合一”平台,进行“体外循环”。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多测合一”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六条 申请进入“多测合一”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通知》(烟自然资规〔2020〕81号)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纳入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多测合一”平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及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烟台站)进行公布。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时更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名单。已入库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入库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变更名录库信息。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多测合一”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委托服务机构承担相关测绘业务,实现从测绘委托、材料上传、业务办理、成果审查、数据共享等业务流程“全覆盖”,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零跑腿”就能快捷办理测绘业务。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多测合一”平台进行服务合同签订。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下载合同模板,按照议定的合同内容上传至“多测合一”平台进行备案。
“多测合一”合同应参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范围、内容、工期、费用,以及成果要求等。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传至“多测合一”平台;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进行初核,符合要求后推送给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查。规划放(验)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审查;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成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审查;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进行审查, 各区项目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多测合一”平台填写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测绘成果推送至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用于开展联合验收和相关业务的办理;审查不合格的,通过“多测合一”平台退回,由受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审查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在“多测合一”平台统一归档,供共享使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和另行要求测绘。
第十四条 因故中止“多测合一”业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再次选择服务机构,并重新按照上述流程操作。
第十五条 测绘作业时限由建设单位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商定,但专项测量时限按表(一)规定执行。
表(一) 专项测量时限要求
测绘业务名称 | 作业时限 |
规划放(验)线测量 | 2个工作日 |
房产预测绘 |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2个工作日 |
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3个工作日 | |
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5个工作日 | |
5万平方米以上:8个工作日 | |
竣工勘验测绘 |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3个工作日 |
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4个工作日 | |
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5个工作日 | |
5万平方米以上:6个工作日 | |
房产实测绘 |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 2个工作日 |
2 万平方米~3 万平方米:5 个工作日 | |
3 万平方米~5 万平方米:7 个工作日 | |
5 万平方米以上:9 个工作日 | |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 5 个工作日 |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 5 个工作日 |
备注: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时限从建设项目具备专项竣工验收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多测合一”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时限按表(二)规定执行。
表(二)审查时限
测绘成果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审查时限 |
规划放(验)线测量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 1个工作日 |
房产预测绘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 | 2个工作日 |
竣工勘验测绘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 | 2个工作日 |
房产实测绘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 | 3个工作日 |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2个工作日 |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 市人防部门 | 2个工作日 |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名录库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更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二)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情况;
(三)合同履约情况;
(四)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五)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或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现象;
(八)服务成果质量情况;
(九)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金额、类别、履行情况、质量评价、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对信用不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化补充,具体技术和成果要求参见《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附件: 1.“多测合一”事项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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