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计划秘书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的组织运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优化整合合作各方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在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产品试制生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合作,市科技局根据上级要求,立足威高计划发展实际,经商有关方面同意,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威高计划”)面向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发展前沿,及威高集团战略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技术需求,与中国科学院、高校院所、医院及国外科研单位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产品试制生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医疗科技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特色鲜明的医疗器械产业基地,用先进的诊疗手段和医疗产品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威高计划的组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依据《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框架协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等文件政策相关规定,结合威高计划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为避免对本细则的相关内容引起歧义,特作出如下定义:
(一)“甲方”系指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二)“乙方”系指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本细则中提及的乙方承担的工作,一般应理解为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及中国科学院相关院属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的集合。鉴于威高计划实行“两头放开”政策,如与甲方合作的项目承担单位不隶属于中国科学院,提及的乙方承担的工作,应理解为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的集合。
(三)“丙方”系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四)“丁方”系指威海市人民政府。
(五)“研究”系指在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科学研究实验、中试工程放大、技术和产品开发工作。
(六)“研究信息”系指因履行威高计划而产生的所有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等(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2)在应用领域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主要形式为专利和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不论是否已注册)、版权资料和技术诀窍等】;(3)在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和科技活动的研究所取得的理论、方法和观点(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等。
(七)“背景信息”系指由一方独立于研究之外拥有或控制的,而且由该方贡献给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商务和财务数据、信息、图纸、设计、操作经验和技术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知识【包括专利和专利申请、著作权(不论是否已注册)、版权资料和技术诀窍】。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威高计划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对威高计划当年支持的研究项目、经费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学术委员会由协议各方委派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甲方委派。
第五条 成立秘书处,负责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威高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征集技术需求,提出工作议案,承办有关会议,办理相关手续,检查项目工作进展,每年向协议各方报告经费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秘书处设在甲方技术中心,人员由协议各方委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威高计划每年安排资金5000万元,由协议各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每年出资3000万元,丙方、丁方每年各出资1000万元。丙方、丁方分别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金管理。对符合乙方相关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乙方通过STS项目等形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向丙方、丁方提供《威高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丙方、丁方审议通过后,每年将支持资金足额拨付甲方。甲方对丙方、丁方拨付的资金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该资金仅可用于本细则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研发活动、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与科技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甲方对丙方、丁方拨付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通过STS项目等形式支持的计划项目,甲方参照乙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协议各方审议通过后立项。立项项目采用按照特定资金比例分期支持、年度考核、年度拨付的动态管理模式。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管理权限与主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后,拨付一定比例项目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之后秘书处负责对该立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通过后拨付一定比例项目资金,待下一年度考核通过后再拨付一定比例资金,直至资金分期拨付完毕。
第九条 根据立项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对按时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给予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对未能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项目将延缓拨款,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拨款;对进展较快或提前进入成果转化的项目,通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以甲方为主进行孵化、产业化经费支持。如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年度使用资金额未达到项目年度已拨付资金额,年度资金结余部分转至下一年度核拨资金中并相应扣除结余资金额,以此类推,直至立项项目按期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立项项目,扣除的结余资金额可全额返还。
第十条立项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平台共建和人才培养协议的要求,按期、足额拨付到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立项项目资金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要求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 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作为威高计划的管理业务费,由甲方承担该项费用,用于组织项目评审、咨询、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产学研对接活动等支出。该管理业务费在秘书处设立专项账户,由秘书处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使用;如当年经费不足,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补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制定《威高计划年度实施方案》报各合作方审查,通过后根据当年甲方产业规划和技术需求,面向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发展前沿,编制并发布本年度申报指南,征集中国科学院、高校院所、医院及国外科研单位项目。
第十三条 对征集的科研项目,经初步筛选、专家网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甲方相关负责人沟通对接等步骤环节后,确定进入现场答辩评审的项目。学术委员会将从项目团队科研能力、技术成熟度、市场应用前景、与甲方产业契合度、产业化预期等方面,对现场答辩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与甲方内部专家、甲方相关负责人讨论,形成最终项目评审意见,报协议各方审议通过后,确定威高计划本年度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秘书处征求协议各方意见,召开年度工作会商会议,审议威高计划本年度执行情况、解决的共性难题及取得的成果成效。同时,围绕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经验做法、创新举措、新思路新方法等展开探讨,深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障碍、困难阻力,进一步制定调整对策,明确下一步的发展思路和方向。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扩大受益合作方范围,提升威高计划影响力和生命力,采取扩大开放的合作模式。
(一)在保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最大限度地向对方开放使用仪器设备和公开的技术信息;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积极邀请对方参加由本方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甲方技术人员可不定期派驻项目承担单位协助研发项目,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并协商解决研发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甲方已有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医用植入器械国家工程实验室、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山东省泰山学者实验室、人事部博士后工作站向乙方开放,在项目中试、样品制作、工艺研究等方面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条件。
(三)实行“两头放开”政策,提升威高计划的行业引领、带动示范作用。源头放开,即科研成果来源不完全局限于中国科学院,适度扩展至高校院所、医院及国外科研单位,采用以中国科学院为主,其他科研单位为补充的项目申报模式,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协议各方审议通过后,一并纳入威高计划支持范围。成果共享,坚持“立足威海,服务山东、辐射全国”的原则,一方面,对申报征集的而未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由秘书处向丙方、丁方开放,面向山东省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和国内相关企业发布,再次进行技术对接,扩大合作范围;另一方面,对于威高计划立项支持后,甲方不宜承接项目转化、产业化的,可在山东省内乃至全国选择对象进行产业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威高计划项目按照性质特点分为攻关项目、团队项目、孵化项目三类。
(一)攻关项目。甲方向其产业集团及控股公司征集技术需求,据此征集技术攻关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协议各方审议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管理权限与主管单位签订《攻关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攻关项目研发周期一般为3年。攻关立项项目支持资金额按具体情况论证评估,采用按照4:3:3特定资金比例分期支持、年度考核、年度拨付的项目动态管理模式,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二)团队项目。根据甲方自身发展方向提出关键领域的突破性技术需求,征集解决此领域技术瓶颈的团队,经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协议各方审议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管理权限与主管单位签订《团队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解决关键领域技术瓶颈,并负责产品中试工程化、产业化前期的临床验证等,团队项目研发周期一般为5年。团队立项项目支持资金额按具体情况论证评估,采用按照4:2:1.5:1.5:1特定资金比例分期支持、年度考核、年度拨付的项目动态管理模式,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三)孵化项目。孵化项目按照孵化时间节点、支持模式分为前期跟踪项目、孵化产业化项目、转化孵化项目三类。前期跟踪项目系指技术引领、科技前沿、应用前景广阔,但暂时不宜支持资金过大,适合关注跟踪的项目。孵化产业化项目系指已立项的项目进展较快,研发任务提前完成,产业对接紧密,成果转化性强,投资潜力大,应用前景广阔,甲方对该类项目进行追加经费投资,推动其快速实现产品中试工程化,通过检验检测、临床验证与注册报批。转化孵化项目系指立项项目通过验收后,技术成熟、有投资潜力、应用前景广阔的项目,甲方现阶段不能承接,可从集团战略层面发挥威高创新工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平台的孵化承接作用,对该类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扶持,秘书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检查情况决定后续的资金支持或者资本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威高计划的支持:
(一)关键技术研发和样机、样品试制。
(二)面向市场需要的产品开发。
(三)孵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广阔、有投资潜力的项目。
(四)转化中国科学院已有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五)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共建科技研发平台。
(六)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
第十八条 在立项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确已倒闭的、终止项目拨款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拒不配合调度和验收的、无法取得联系的,给予撤消立项处理。对撤消立项的项目,将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对到期的立项项目必须按时组织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基于与甲方产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威高创新工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平台的对接情况,作出项目验收决议。对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接良好的项目可以宣布项目完成;对没有完成技术指标或没有对接的项目宣布暂停,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可考虑延长时间,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在此期间该项目组成员不得申报其他威高计划项目;对验收不合格或延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按验收不通过处理。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视情况追回部分已拨付资金。项目验收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外聘专家和秘书处人员组成。未尽事宜参照《威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12号)执行。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威高计划攻关项目成果甲方享有优先转化权,团队项目成果转化权归甲方。在威高计划支持下获得的研究信息由甲乙合作双方共同所有,基于研究信息产生的专利、论文等由双方共同署名。共同署名的专利、论文是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启动部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事先合同约定试点工作。双方须对背景信息和研究信息作保密处理,未经许可不得向威高计划外的第三方披露。
第二十一条 甲方利用项目承担单位的背景信息以及双方研究信息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的威高计划项目,甲方应分配其部分经济收益,收益分配方式由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威高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如甲方不采用,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由丙、丁方组织在本区域内向第三方转让,收益分配由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如向山东以外地区的第三方转让,协议各方均应享有转让获得的收益,收益分配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各方报送《威高计划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丙方、丁方委托第三方机构从项目指标完成、数据合理性、知识产权、资金使用等方面对项目年度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形成《威高计划项目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如甲方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或年度绩效评估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丙方、丁方有权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丙方、丁方可依据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中丁方委派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代为监管。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实行循环监管(双月调度、季度推进、年度考核、实地考察)与流程监管(定期检查、期末验收、产业化对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秘书处的年度考核,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年度经费使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根据项目年度考核情况,对下一年度的经费拨付作出决议,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威高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或拒不配合调度的,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不得再次申请威高计划资金支持。负责项目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发生不端行为的,取消其相关资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威高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项目产权分配、责任赔偿等问题,采取按具体项目一事一议的方式加以确定。依据威高计划框架协议和本细则,秘书处制定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团队项目实施办法》、《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作为威高计划框架协议的附件,执行期限与框架协议相同。本细则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威高计划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 《中国科学院-威高研究发展计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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